华侨大学学生享受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暂行)
一、享受范围
(一)凡我校泉州校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不含成教学生和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均可享受本医疗补助。
(二)因病休学一年以上(含一年)者休学期间暂停享受本医疗补助。
(三)根据《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高于我校学生医疗补助标准,因此厦门校区学生不再享受本医疗补助。
二、报销及费用控制
(一)本医疗补助仅适用于门诊的就诊费用。
(二)本医疗补助报销的范围在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内。
(三)享受学生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在校医院就诊为50%,在校外就诊为25%。
(四)在校医院就诊暂时不设报销最高限额。
(五)在校外就诊每人每月报销限二次。每次校外就诊费用不超过400元时,按25%的比例报销;超过400元时,报销额度限100元,超过部分自理。
三、就医管理
(一)凡享受本医疗补助者,一般应在校医院就诊。确需到校外就诊者,非急诊须经校医院领导批准,急诊须经值班医生批准,并在定点医院就诊。如确因急病来不及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可先行前往定点医院就诊,但须在三天之内用适当方式补办。
(二)定点医院名单
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2.泉州市第一医院;
3.泉州市中医院;
4.泉州市第三医院;
5.泉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6.解放军180医院;
7.泉州市人民医院;
8.泉州市正骨医院;
9.泉州市东南医院。
(三)身份认证及就诊事宜
1.每学年初新生入学体检后,泉州校区各学院到校医院统一购买空白学生门诊病历册,在填写学生资料、粘贴相片后由各学院自行审核并加盖学院骑缝章,下发学生本人即可开始使用。
2.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后即获得享受学生医疗补助资格。对已参加泉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而尚未领取福建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新生,初诊时须由学生本人持学生门诊病历、校园卡到校医院挂号收费窗口办理可享受补助的就诊卡;已经领取社保卡的学生初诊时则须到挂号收费窗口办理开卡手续,然后前往门诊各科室刷卡就诊;复诊时则可直接前往门诊各科室刷卡就诊。每次就诊时学生还必须携带学生门诊病历,以便医院工作人员核对身份并在病历上书写门诊诊疗记录和办理转院手续。
3.由于校医院使用电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收费及诊疗管理,因此学生在就诊时须在挂号收费窗口缴交适当预存金作为自费部分使用,就诊结束后可以退回卡中余额。
4.毕业生离校时,校医院应及时与教务处、研究生院联系,统一注销该届学生的学生医疗补助享受资格。平时个别学生退学、转学、休学及复读等学籍变更情况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校医院处理。
5.若有遗失学生门诊病历者,按以下程序补办手续:
(1)由所在学院办公室开具证明;
(2)当事学生持以上证明来校医院财务科购买空白病历;
(3)由学生本人在病历上填写个人信息并贴个人近照;
(4)由所在学院审核并加盖骑缝章。
6.校医院就诊卡遗失时,学生本人应携带学生门诊病历到校医院挂号收费窗口挂失补办。社保卡遗失时则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挂失补办。
7.学生本人的校医院就诊卡或社保卡和学生门诊病历仅限本人使用。若发现转借冒名就诊者,予以暂停享受补助半年及通报批评等处分。
四、报销事宜及学校拨款
(一)在校医院就诊时,享受医疗补助的学生持本人的社保卡或校医院就诊卡(未领社保卡者)、学生门诊病历,分别在就诊科室或挂号收费窗口由电脑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报销。
(二)每周二下午(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校医院领导与财务科工作人员在校医院办理学生校外就诊报销事宜。外诊报销时患者必须携带本校学生门诊病历及所附的转诊单、就诊医院门诊病历、发票及门诊费用清单,以便院领导审核。已经领取社保卡的学生在外诊报销时必须使用本人的社保卡刷卡报销。
(三)校医院按年度统计学生医疗补助就诊报销的金额,报送至校财务处审核并拨付相应款额。
五、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