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2〕31号)、《关于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务〔2014〕18号)、《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22〕32号)和《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华大学〔2014〕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于9-11月份开展2022-2023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本科境内学生中产生;符合校级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校级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本科境内学生中产生;校级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黄若青范慧琍奖学金属捐赠类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本科学生,评选条件参照校级奖学金执行。
3.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2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勤工助学、兼职辅导员等不纳入学生干部范畴。
4.本学期初转专业的学生,符合2022-2023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向原所在学院申请。
5.相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请参看2023年版《学生手册》。
6.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及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组织评选,其他奖项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二、评选要求
1.在开展评选工作时应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认真实施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导向作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入门条件之一。
2.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名额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控制数执行;评选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未按评选条件报送的,将扣减下一学年该学院的推荐名额和奖学金额度。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4.校优秀学生必须从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福建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1.由学生处组织评选的奖项及荣誉称号,均通过信息门户-办事大厅-奖学金(荣誉称号)进行申请及评审。
2.因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所有材料须在10月下旬寄达上级部门,且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学院抓紧时间,认真组织评审,10月1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及成绩单(一式一份)、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及成绩单(一式一份)送两校区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其中汇总表需从信息门户中导出打印。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启用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Excel版)(附件2)因上传系统需要,请各学院按照填写要求,认真汇总审核,10月1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zztx@hqu.edu.cn。
4.学生处评发的其他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汇总表送两校区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华侨大学先进(文明)班级报送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发送至zztx@hqu.edu.cn;“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和“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推荐表(附件3、附件4)及推荐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单”等相关材料送至教务处实践与创新管理科(泉州校区杨思椿科学馆312,厦门校区A区行政大楼三楼教务大厅赖老师),并将推荐表电子文档发送至sjk@hqu.edu.cn。
5.校级各类奖学金评审材料于11月1日前报送,各类荣誉称号评审材料于11月20前报送。
学 生 处
教 务 处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