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
(2013年6月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解除察看期;无悔改表现或者又发现新的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延长留校察看期限,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2.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3.作伪证、包庇同案人员的;
4.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的;
5.共同故意违纪的为首人员、主要人员;
6.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纪问题,承认并且改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并且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唆使他人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侵犯公私财产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的;
2.诈骗公私财物的;
3.抢夺公私财物的;
4.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5.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严重旷课行为者,视单个学期内旷课学时数,给予下列处分:
1.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教育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猥亵、侮辱异性或者其他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擅自涂改学习成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饭卡、电话卡等有价证卡,或者明知是伪造证卡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伪造证明、证件,或者明知是伪造证明、证件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者晚归爬墙,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就寝时间使用音像设备,音量过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在寝室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外人或者到校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房,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对学生宿舍的电视机、电话机或有关线路擅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视机、电话机挪作他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燃气的,除没收燃气器具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0.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者其他宗教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讨论全校学生的各种违纪处理事项,并做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处理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教务管理部门处理;研究生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处理;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校、院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院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院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院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分意见,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校长签发。
涉及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或者同一违纪案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处分,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各相关学院和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要求到学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以学校名义下发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将签收的处分决定书送学生处存入个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分申诉的受理部门是校长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并且附上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申诉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的结论并且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者福建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受记过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解除察看期后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于毕业当年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程序: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5月或10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相关材料、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后送交学生处,逾期不予受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同时不再解除其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校接受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和《华侨大学解除部分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