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20年2月11日
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实验室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训、科研实验室或场所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校级层面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督察、协调院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学院、研究院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一)领导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审议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指导、协调学校重大突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指导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会议;
(五)领导和监督职能部门及院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及履职情况。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文件,拟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培训、宣传、应急演练,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开展对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实验动物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工作;
(五)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预算;
(六)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
第八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管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射线类装置、病原微生物等)防火、防盗的指导与监管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做好相关实验室消防、技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
(二)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
(三)教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培养范畴;
(四)科学技术研究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
(五)学生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评奖评优考评;
(六)研究生院: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培养和评奖评优考评范畴;
(七)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晋升以及各项考核范畴;
(八)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该预算经费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院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成员由有关院领导、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负责人组成,并设立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制订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提升实验室安全文化,增强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四)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隐患和具体应对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整改;
(六)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投入,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物资保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起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做好实验室内日常的安全管理与卫生工作;负责严格把关实验室安全准入,并将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告知每个经允许进入房间学习、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自查,并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老师、研究生导师应对本科生、研究生自主设计的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制订应急预案,必要时到现场指导。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及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须通过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仔细阅读《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实验室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要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包含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易燃易爆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必须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等。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规定,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需配备并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等,及时送储。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专用冷柜储存,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三)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五)送储实验室废弃物集中暂存点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加强对低温、高温、高压、高速运动、高辐射、强磁、大型仪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实验室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供电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二)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三)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学校统一为实验室安装实验室名称牌和安全信息牌,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紧急情况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等信息补充完整并及时更新,便于督查和联系。要确保实验室观察窗的可视性。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落实准入制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各院级单位、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实填写《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记录本》和《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隐患消除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华大设〔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