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校区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2014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
根据工作安排,财务处将替工薪收入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代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相关信息,其他收入须教职工自行填写,该申报表将于近日以信件形式发放给2014年度工薪收入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请教职工在收到申报表后核对“工资、薪金所得”一项相关信息,并确认是否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收入,若有请自行前往税务局申报。没有校外收入的教职工在确认该申报表中的所有信息正确之后签字并于3月20日前送回泉州校区财务处。逾期未交者,请自行前往泉州市地税局申报。
工薪收入未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若加上“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收入超过12万元的,请自行前往泉州市地税局申报。